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2017年5月2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1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以及佛山市三水区**广场一带从事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某通过微信找到嫖客并谈好价格后,将从事性服务的女子朱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约5、6次,事后刘某某向上述女子收取每次1百到2百元人民币介绍费,截止案发前共获利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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