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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于路右往左第二车道,至晋江市**镇**路**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发现右前侧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号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最右车道,致货车右前角在路口碰刮电动自行车后部,后货车碾压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合并失血性休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投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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