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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H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周某某潜江市**站门前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郑某甲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侯某某)时,其车前部右侧与郑某甲所驾车左后部相撞后,车辆失控又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郑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侯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两车受损,路边树木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向警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补偿给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万元整,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民死亡医学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受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郑某乙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琼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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