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镇**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挂车沿蛇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石门至荒佃庄高速引线(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路段),与前方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村证明、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其他材料户籍信息、无犯罪证明、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无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军
检察官助理:王坤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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