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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32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安新县****村。2020年1月8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113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并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保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望亭乡望亭桥西侧100米处时,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因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某某及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及122电话报警。现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安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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