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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刘**,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繁城回族镇****号。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街办事处****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2时21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长兴区黄河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刘*甲持A2证驾驶豫KB***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B***挂号重型专业半挂车由东向西左转弯行驶时与刘*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豫A5***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刘*甲、乘车人郭**两人死亡,乘车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8月21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74号、375号、3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郭**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刘*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重度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而死亡;死者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8月2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2019】第19081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刘伟峰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刘**与被害人郭**、刘*甲、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供述和辩解;2.证人曹吉祥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4. 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禹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刘**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街办事处**路**号;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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