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南侧时,适逢被害人宋某某在此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因刘某某观察不周、操作不当,陕A****0号车左前部与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倒地受伤,刘某某当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在事故现场归案。破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血醇检验报告等;
4、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某系自首,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575****);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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