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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组**号,住龙南县**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晚,刘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由龙南县城沿金水大道往里仁方向行驶,19时19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南县**道龙鑫花园路口路段时,因路口未减速慢行,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斑马线)未让行,碰撞到行走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的行人钟某某、刘某乙,造成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钟某某受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卫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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