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黎族,小学文化,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5********,群众,厨师,户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昌江县**镇***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号二轮摩托车,由****路驶入***路,当车行驶至***路公厕前路段时,适时遇有符某甲驾驶琼D*****号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车上载有符某乙。由于刘某某未确保安全车距,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符某乙、符某甲、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符某甲血样中的含量进行检测,刘某某血样酒精含量结果为94mg%/100ml,符某甲血样未检验出乙醇。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甲、符某乙无责任。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符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承担符某甲、符某乙身体检查所需的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91410.1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并在符某乙出院后一次性赔偿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血样提取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符某甲、符某乙身体检查费、治疗费等票据、保证书;
2.证人符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尹江娜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电话18289******;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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