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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住梅州市梅江区**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3月19日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M3****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梅江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混凝土(车辆核载总质量31000千克,车辆实载总质量31490千克)到梅县区***工地,11时10分左右,行驶至梅县区**路口斑马线地段时,碰撞由右至左推行自行车横过斑马线的被害人叶某某,造成叶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炎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解协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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