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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山西省应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应县**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晋*****挂)号货车沿庆淄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高某某**镇**面粉厂处时,与前方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向至此处左转弯的周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周某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5月11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周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亮亮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1册。

3.应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表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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