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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务农。该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9时5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手扶拖拉机,在303省道38公里200米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被害人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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