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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城行政村**城村110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8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其驾驶资格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且不听同行人的劝阻执意驾驶豫PQG***号福特牌白色小型轿车,沿S213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的尾部相撞,被害人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失控后,撞向放置在公路东边的卷粮机传送带,造成被害人朱某及两轮电动车的乘坐人王某某二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距事故现场约400多米处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20时54分到西华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其驾驶资格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20时54分到西华县西华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随案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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