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H77****号小型轿车沿四会市**镇**园**大道由**广场往**线方向行驶,当行至**机电厂前面路段时,左转弯驶往**路的过程中,碰撞在**路路口中心行走的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接报后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坏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肇事车辆等物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7月3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散件贰页、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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