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徐某某(妻子)由歙县**酒楼驶往**小区,途经歙县**镇**路段时,徐某某从摩托车后座跌落受伤,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6月8日歙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前科查询、住院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近亲属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书;
6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含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华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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