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常州市武某某**镇**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常州市新北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常州市武某某**镇**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广
场、**广场等地,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霍某甲、蒋某某、顾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部分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小区名称、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总计53684条,并通过提供其中部分业主小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666元。分述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霍某甲、霍某乙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5197条,并从提供富润花园、紫御府花园、明昱玖园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向蒋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8673条,并从提供**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3.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向顾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9783条。
4.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向袁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885条。
5.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向周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27698条,并从提供**城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3666元。
6.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的方式,向李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448条。
(二)被告人顾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街**号等地,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吴某某、严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部分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总计19010条。分述如下:
1.2017至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刘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2146条。
2.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吴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3862条。
3.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严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1940条。
4.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蒋文明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062条。
(三)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星河国际小区等地,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朱某某、范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部分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总计8472条,并从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朱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5325条,并从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元。
2.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范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742条。
3.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岳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405条。
(四)被告人袁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售楼处、**广场小区等地,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魏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部分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总计12727条。分述如下:
1.2018年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魏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7878条。
2. 2018年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张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4527条。
3. 2020年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刘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322条。
(五)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路**号等地,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钱某某、陈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常州市武某某部分小区在内的业主个人信息总计14504条。
1.2019年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钱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9175条。
2.2020年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传送等方式,向陈某某非法提供小区业主个人信息共计532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基本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清点记录、抽样核实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海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顾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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