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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6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经营场所为花都区********商铺之一。2018年底,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商务**房作为**公司办公室。**公司是以“TB孝道平台”为网络商城消费平台,以高回报的方式吸引会员缴纳投资资金,会员可以通过推荐他人获得更高的回报速度,并形成层级关系。该平台数据库会员注册数量为11867个,会员的层级数达495层。会员的总投资金额为47083290元,会员的实际提现总金额为18536130元。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公司担任培训讲师并积极对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后成为该公司会员并发展会员下线,从中赚取被推荐人升级会员、消费积分返利。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共同注册名为ww777、ww6677、ww6688、ww6699、ww7788、ww8899会员账号6个,经数据去重后,账号为ww777的会员账号所在层级为17层,下线层级2层,下线会员数4人,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114750元。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街道******号将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伙同同案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8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的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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