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1年8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洋县**镇**村**组其姐家走亲戚返回途经被告人刘某某家时,碰到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弟刘某甲,因2016年刘某某的妻子为赵某某家当保姆照看孩子,赵某某尚欠工资未结清,刘某某便向赵某某索要欠款,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撕打,在此过程中,刘某某拿一锄头朝赵某某左腿部击打,被告人赵某某拿一钉耙抡打在刘某某的右手部,刘某某见状夺下赵某某手中的钉耙,用手扭住赵某某的右臂将赵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击打赵某某头部、胸部,后被他人劝开。当日下午6时许,赵某某拨打110报警,后到洋县医院住院治疗。赵某某伤情经洋县医院诊断为:1、右肘关节脱位;2、右侧肱骨外上踝撕脱性骨折;3、左膝内外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损伤;4、右肘、左膝及胸部软组织损伤;5、颅脑外伤、头皮血肿。受伤的刘某某先后到洋县中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西安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治疗。刘某某伤情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右拇长屈、伸肌腱断裂损伤;经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诊断为:右拇长伸肌腱断裂,右拇指指间关节囊破损。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赵某某头部、左膝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右肘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右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同被告人赵某某因工资欠款问题发生纠纷引发厮打,被告人刘某某致被告人赵某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又致被告人刘某某之弟刘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庞久丽
附: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作案工具钉耙、锄头,随案移交;
3、案卷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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