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水南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汉族,初文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红峰镇**村**号。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路段,对停放在附近的小车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拉开被害人戴某胜停放于此的一辆粤G6****白色丰田小汽车车门,盗窃车内的一台华为牌M6 SCM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及一袋水果,随后二人将盗窃所得的平板电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10月16日中午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古镇镇**巷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随后在**网吧将被告人谯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花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谯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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