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危险品**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市**省**市**区**镇***村及住址**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化工河南**厂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区**路***园**省濮阳市华龙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6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化工河南**厂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基地**省兰考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初中文化,道路××货物运输押运员,户籍所在地**市**省**市**区,住**市**省**市**区**镇**村**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8********,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市**省**市**区,住**市**省**市**区**城**省**市**区**组**号楼**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省**市**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皮某某、许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以来,*****炼化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化工总厂副经理被告人皮某某从****化工总厂购买危险化学品过氧化二叔丁基(五类危险化学品)。****化工总厂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乙因疏于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过氧化二叔丁基经营许可情况下,安排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李某甲多次从****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过氧化二叔丁基、安排副经理李某丙(已判决)联系运输公司承运。李某丙多次委托不具备营运五类危化品资质的张某某(已判决)承运,张某某又将承揽的上述运输业务转让给亦不具备营运五类危化品资质的翟某某(已判决),翟某某多次使用其挂靠在****化学工业区物流有限公司的鲁******/鲁*****罐车(营运范围为三类危险化学品辛烷和十五烷)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至*****炼化有限公司。****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张某甲疏于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其公司负责安排及监督装车的杨某某(已判决)及负责查验运输车辆资质及装车的邹某某(已判决)多次往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鲁******/鲁*****罐车装载过氧化二叔丁基。
2017年8月4日,*****炼化有限公司供应部业务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皮某某催送过氧化二叔丁基,皮某某向被告人李某乙汇报后,李某乙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向****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张某乙(已判决)联系购买过氧化二叔丁基,双方商定于同年8月7日由****化工总厂自提货物10吨,李某甲安排其厂运输经理李某丙联系运输车辆。李某丙联系不具备过氧化二叔丁基营运资质的被告人张某某承运,张某某将该运输业务转让给不具备过氧化二叔丁基营运资质的翟某某。同年8月6日,翟某某安排押运员刘某某(已判决)使用其不具备五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鲁******/鲁*****罐车进行运输。刘某某安排该车驾驶员被告人刘某某和临时押运员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该罐车进行运输。同年8月7日9时许,刘某某驾驶该罐车拉载****化工总厂业务员吉某某至****化工有限公司装载过氧化二叔丁基。吉某某电话联系张某乙装车,张某乙明知过氧化二叔丁基系五类危险化学品,仍通知杨某某装车,杨某某安排邹某某装载10.08吨过氧化二叔丁基。当日12时04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罐车拉载被告人许某某及吉某某前往*****炼化有限公司送货。当日13时47分20秒,刘某某驾驶该罐车行至G205与滨州高新区**路路口北约150米处时,罐体突然发生爆炸,致驾车途经此处的张某丁、刘某丁、杜某某三人当场死亡,刘某某、许某某、吉某某及途经此处的普某某、张某戊等多人受伤住院,现场车辆损失严重。后经鉴定,死者张某丁、刘某丁、杜某某符合生前烧死征象,死者普某某、张某戊、吉某某符合重度烧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伤者许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者卢某某、刘某戊、刘某己、孙某乙、刘某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伤者杨某某、牛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伤者朱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伤者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鲁******货车、货物损失价格共计179000元;苏******/苏*****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697530元;鲁******/鲁*****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302280元;鲁******客车损失价格为74000元;天津三枪牌电动车损失价格为4100元;小金童牌三轮电动车损失价格为4800元;天津本田牌二轮电动车损失价格为866元;鲁******车辆损失价格为234000元;鲁******轿车损失价格为77000元;鲁******/鲁*****车辆、货物损失价格共计329580元;冀******/冀*****车辆损失价格为5213元;冀******/新*****车辆损失价格为260000元。
经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分析:鲁******/鲁*****挂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超资质违规装载、运输过氧化二叔丁基,是引发运输车辆罐体爆炸的直接原因。经调查,鲁******/鲁*****挂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在运输甲基叔丁基醚后,未经蒸煮或清洗置换,又违规运输与甲基叔丁基醚禁忌的过氧化二叔丁基。由于气温高达34℃左右,加之车辆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物料震荡、与罐壁摩擦等,使得过氧化二叔丁基与罐内残留的甲基叔丁基醚充分混合发生分解放热反应,或过氧化二叔丁基在上述条件下自身急剧分解发生放热反应,致使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逐渐增大,最终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高温和飞溅的有机物又引燃了相邻的其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8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7年9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高新区“8•7”较大危化品违法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发破案经过、安全技术说明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刘某己等人的陈述;5.同安人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刘某某、李某丙、于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皮某某、许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皮某某、许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市**区**镇***村,联系电话1396936****;被告人李某甲现住**省**市**区**路***园,联系电话1306657****;被告人皮某某现住**省**市**路***花园,联系电话1363378****;被告人许某某现住**市**区**镇**村,联系电话1596447****;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市**区**城,联系电话1385332****;被告人李某乙现住**省**县****基地,联系电话1380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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