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487号
被告人刘勇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现住本市雁塔区**号楼**室。2019年7月25日被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17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刘勇军居住的本市科技路西口风度天城小区4号楼107室,其卧室衣柜内查获黑色和黄色塑料袋包装的灰白色块状物品一包(1号)、床头查获白色塑料包装的黄色小颗粒状种子类物品(2号)、灰白色块状物品(3号)、深灰色块状物品(4号)各一包。经鉴定,1号物品净重196.7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号净重1.3677克,从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那可汀、蒂巴因成分;3号净重2.145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4号净重12.206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7月23日,刘勇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现场检验报告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勇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军非法持有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玖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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