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月2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9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英某某,女性,1974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被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月2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逮捕,2020年9月9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9日22时许,在扎鲁特旗**镇**小酒馆包房内,被害人王某某与刘某甲、英某某等人喝酒期间给刘某乙打电话因崔要工钱一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挂断电话后被告人刘某甲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在一起,后刘某甲伙同被告人英某某用酒瓶子将王某某头部殴打致伤。2020年7月28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通医司法鉴定中心以【2020】临鉴字第****号鉴定文书检验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
2.证人刘某乙、静某某、马某某、施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系共同犯罪。刘某甲、英某某系属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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