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市**台球馆工作人员,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月26 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碑林区**酒吧与邻桌消费者发生争执纠纷,**酒吧遂报警。接110指令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和辅警杨某某来到**酒吧二楼出警。被告人刘某某在辅警杨某某询问在场人员时,猛然扑向杨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推搡。随后,被告人田某某也上前阻拦执法,对杨某某进行推搡和殴打。在民警将刘某某、田某某控制以后准备带回派出所时,两人仍拒不配合,被告人刘某某对民警张某某和增援的辅警庄某某进行殴打。在警车上,被告人刘某某对正在开车的民警张某某再次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民警张某某头皮挫伤、双侧胸部挫伤、双手外伤、右腕部软组织损伤;辅警杨某某轻型颅脑损伤、额部软组织损伤;辅警庄某某右胸壁挫伤、左耳前软组织损伤。随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家属代其赔偿受伤民警损失,并获得受伤民警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辨认笔录;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
8.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拘役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因被告人田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态度较好;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拘役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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