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组,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队,在厦门市暂住海沧区******号102**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皖NL****”号轻型栏板货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之后,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L****”号轻型栏板货车附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行经高速公路,行驶至沈海高速同安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卡口记录查询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车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