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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6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李**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7年3月14日,邓某某伙同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纠集吴某某、李某丁、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在网上以介绍工作的形式对外进行诈骗。该诈骗团伙先由外宣人员负责在网上物色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推荐给客服人员,随后由客服人员等人诱骗被害人交纳押金、工号费、试用金等费用;后再由其诈骗团队内的培训师诱骗被害人交纳培训费等。2016年7月30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培训师的身份参与诈骗,个人非法获利3970元,直接参与诈骗19000余元,参与诈骗期间诈骗团伙的诈骗总金额达108万余元。2016年5月14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客服的身份参与诈骗,直接参与诈骗13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9842元,参与诈骗期间诈骗团伙的诈骗总金额达19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明细、诈骗金额统计表、医院诊断证明书、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乙、顾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同案犯邓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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