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刑诉〔2018〕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广东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总监、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角围新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3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系深圳市圣源金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园**路**号**栋**,现住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区**路**栋**座**。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5********,汉族,小学,系广东省深圳市**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街**组**号,现租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凤凰新区**巷**号**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0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襄阳市公安局指定,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广东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张某甲共同策划,通过*甲公司以“中华车友联合总会”的名义宣传*乙公司推出的“合成氢动力水”项目,利用互联网推行“鑫车骉配车友管理平台”(网址:****)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吸纳**,采取**制销售分红等模式,诱导公众交纳2980元门槛费注册**,以静态回本、市场分红、业绩工资等多种奖金模式,层层发展**13级(依次为:普通车友、**、班长、**、**、**、**、总监、**、股东、董事、钻石董事、金钻董事),涉及全国28个省、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甲公司”分公司73家、报单中心(也称**服务中心)595家,发展**达151786人。*甲公司法人程某某、股东刘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利用程某某本人身份信息开设多家银行账户,收取全国**交纳的门槛费,截止2018年5月9日,其银行账户累计收取全国**交纳的门槛费共计40437.7280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担任*乙公司**,提议并负责推行**制营销模式,快速圈钱积累资本,并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及下线分会、**中心**公司**制营销模式、奖金分红、管理**后台系统等。被查获时,刘某某**级别已达到**级别,发展下线**5万余人,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甲公司股东,担任*乙公司招商部总监,负责*甲公司对外招商成立分公司,收取分公司加盟费,并在东莞成立*甲公司分公司大量吸纳**,发展渠道商。被查获时,曾某某**级别为**级别,发展下线**3万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作为*甲公司股东,担任*乙公司副**,负责公司市场部及物流部运营,接收市场信息反馈,**礼包产品发放与订购,并在湖南省衡阳市设立报单中心,累计报单100余人,收取**门槛费20余万元。被查获时,黄某甲**级别为**级别,发展下线**1900余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甲公司**,协助丈夫程某某管理*甲公司,负责公司财务支出,管理并使用程某某收取**费的银行卡,为达到一定级别的**发放佣金、工资及公司下设报单中心的服务费。
被告人张某乙作为*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维护“鑫车骉配”车友管理平台的后台正常运行,先后在*乙公司为入会人员注册激活**账户、修改**个人信息以及挪动**排位顺序和计算**个人所得佣金,并在后台为服务中心进行授权和分割积分,方便服务中心为**注册激活,2018年3月,因*乙公司吸纳**人数增加迅速,导致“鑫车骉配”车友管理平台系统无法正常运营,受程某某指使,对“鑫车骉配”车友管理平台系**设计开发。同时,张某乙利用其女儿张玙身份信息注册**供自己使用,被查获时,其注册的**级别为**级,发展下线**500余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乙在广东省东莞市成立报单中心并担任负责人,**级别为**级别,发展**3万余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成立河南省周口地区分公司并担任负责人,**发展**,**会**注册激活账户,利用宋某某的个人银行卡收取**入会门槛费,并用儿媳李孟可身份信息注册**。被查获时,王某甲**级别为总监级别,发展下线**4万余人,向程某某银行账户打入**门槛费170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层级图、推荐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翟某某、黎某某、宋某某、牛某某、王某乙等证言;3.湖北省保康县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电子物证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黄某乙、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华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023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7476****,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2287****,被告人黄某乙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30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碟8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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