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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告人刘某某妻),女,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商水县人,身份证号码412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清照、陈兆文及被害人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妻张某甲为偿还债务,便共谋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张某乙、谢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及数个手机电话卡及老人宝手机等作案工具。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其网上查找的商户电话,冒充公安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工作人员,虚构本单位采购门窗的事实,让欲承揽该工程的被害人先行代购指定“厂家”的餐桌,并提供了“厂家”的电话号码。被害人电话联系后,按照“厂家”要求,向其指定的张某乙、谢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采购餐桌款。汇款到账后,由被告人张某甲至银行ATM机上取现。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得50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至11月4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河南省永城市看守所工作人员,拨打当地居民孙某某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式,骗得孙某某往其指定的张某乙银行账户汇款113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石梁营业所ATM机取现。

2.2019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拨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居民罗某某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得罗某某往其指定的谢某某银行账户汇款70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汉涧镇营业所ATM机取现。

3.2019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支付宝账号名为高某某的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得高某某往其指定的谢某某银行账户汇款4400元。后由张某甲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长市汉涧镇营业所ATM机取现。

4.2019年11月18日至次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云南省永胜县看守所工作人员,拨打当地居民曹某某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得曹某某往其指定的谢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100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从河南省周口市一银行ATM机取现。

5.2019年11月27日至次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云南省大州戒毒所工作人员,拨打大理市居民李某某的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式,骗得李某某往其指定的张某乙的银行账户汇款126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国农业银行天长市支行天发广场营业厅ATM机取现。

6.2019年12月2日至次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冒充看守所工作人员,拨打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居民晏某某电话,采用上述诈骗方法,骗得晏某某往其指定的谢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50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从浙江省温州市一银行ATM机取现。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并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殿高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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