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1999年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向某某经预谋后,向某某开车载其三人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失主张某乙家附近,由张某甲望风,刘某某、杨某某进入张某乙卧室,盗窃黑色小米play手机(鉴定价值530元)一部、现金200元,随后杨某某、刘某某、张某甲乘坐向某某汽车逃离,赃款耗用。
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再次作案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张某甲、杨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四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张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陆张;
3.提讯证肆张,换押证肆张,函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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