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9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巢湖市**镇**村委**队,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巢湖市**镇**村开设赌场三次,组织他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一万元左右。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至巢湖市公安局银屏镇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银屏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琼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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