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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宋某某盗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工作时损坏了一台空调需要赔偿,遂产生盗窃想法,并找到朋友被告人宋某某帮忙。2016年11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驾车来到莱阳市**村西侧的**基站小屋处,采用撬门的手段进入小屋,窃取屋内价值人民币6036.07元的全新美的牌空调一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603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7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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