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6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上围村紧水河一鱼塘边,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伙同雷某某(另案处理)、文某甲、季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设赌场,设定以扑克牌“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抽水的方式赢利。同案人滕某某(已判决)作为赌场的主要组织者刘某某的妻子,在该赌场负责管理赌场和,同案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在该赌场里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吴某某、易某某(均已判决)是在赌场管理,同案人丁某某在赌场专门负责发放利息给放数的人及捧场费给参赌人员,同案人张某某、李某乙、段某某、李某丙、杨某甲(均已判决)是在赌场放高利贷并从赌场抽水钱中获取利息牟利;同案人杨某乙、周某乙(均已判决)为赌场负责开车运送赌客。2018年5月8日19时35分,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抓获上述同案人及其他涉赌人员共29名,赌具一批。2019年2月23日周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月27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证;
2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文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文某甲、季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易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6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量刑建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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