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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周某某等3人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小组**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3********,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

周某某辩护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320091060****。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小组**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3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人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广州、东莞、惠州惠阳等地的街道建筑外墙、广告牌等地方上涂写“****+电话号码”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拨打作案手机号码,诱骗被害人加入微信群,从网上下载“美女”供被害人挑选,待被害人上钩后,以上门服务必须预收“定金”“打车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至被害人支付完成后,就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完成整个诈骗过程。经查实:

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27000元。其中,于2020年7月11日,诈骗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600元;于2020年7月13日,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50元;于2020年7月18、19日,诈骗事主吴某某人民币950元;于2020年8月2日,诈骗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487元。

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11105元。其中,于2020年6月2日,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50元;于2020年7月10日,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于2020年7月17日,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00元;于2020年8月18日,诈骗被害人卿某某300元人民币;于2020年8月18日,诈骗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陆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人民币6768元。其中,于2020年7月18日,诈骗被害人诸某某人民币750元;于2020年7月21日,诈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520元;于2020年8月2日,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00元;于2020年8月2日,诈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3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东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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