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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吴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群众,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5********,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号,无业。2005年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群众,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黄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0日两次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7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插线板、无线路由器、微型摄像头、电路板等材料,在未经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加装微型针孔摄像头后,与其购买用于倒卖的针孔摄像头一并转售给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期间共售出1000余个,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购买微型针孔摄像头,在未获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转售他人。期间共售出100余个,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证据保全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账本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202065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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