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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冯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寿光市**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人,住寿光市**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5月26日被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寿光市**镇**村。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5月26日被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从浙江衢州运来约27吨强酸性液体“烧火油”储存在新泰市放城镇一闲置民房内加工提炼,后因“烧火油”遇水产生白色烟雾,燃烧时产生大量黑烟,均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刘某某等人认识到该物质属于有害物质,不敢再进行处理。

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经多次联系准备将剩余约26吨液体退回,遂通过物流公司找到被告人冯某某的危险品运输车。2020年4月11日前后,冯某某安排司机即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驾车到放城镇找到刘某某等人将该宗液体装车,按照刘某某等人的要求先后运往江西赣州、浙江衢州,对方均拒绝接收,期间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等人知道该物质为危险物质。2020年4月23日前后,经协商杨某甲、王某某又将“烧火油”运回新泰市放城镇,冯某某要求刘某某等人尽快卸货并支付运费,刘某某等人一直推脱,冯某某赶到放城镇与刘某某等人协商,刘某某等人支付一万元运费,并约定卸货后支付剩余的运费。

2020年4月28日凌晨,在刘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司机王某某、杨某甲驾驶罐车,冯某某驾车跟随,到达平邑县**镇**社区附近一废弃矿井,后杨某甲、王某某按照刘某某等人的要求将罐车内物质倾倒在废弃矿井内,造成现场附近约1公里内50余户村民的树木及农作物损毁,空气受到污染,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经鉴定损毁的农作物价值1018680元。

经检测,“烧火油”呈酸性,PH值为2以下,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型为HW34,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周围空气中硫酸雾和氯化氢含量超标,排放的废水中氟化物、六价铬、铬、砷、铅、镍等12种物质含量严重超标。

平邑县**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倾倒井污染物进行处理,对污染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需要支付费用7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测报告、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杨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强酸性的有毒物质非法倾倒入废弃矿井,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联系同案犯,规劝其到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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