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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街**村**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0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五华区**村“**烧烤摊”门口持刀无故刺伤被害人邓某某左腹部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2月2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继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贰册、光盘贰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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