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广场**幢**室,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北路**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钱某某,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先后多次至青州市益都中心医院建筑工地盗割已铺设好的电缆共计854米,二人将盗窃来的电缆以每斤18-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程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11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李某甲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钱某某、程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在昌邑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钱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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