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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20年2月1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庙**号,以徒手掰断不锈钢防盗网后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甲家中,盗得红金龙香烟(硬新版)1包。当被告人刘某某离开被害人肖某甲家后欲坐车回孝感市城区时,其发现手机遗失遂沿原路返回作案现场寻找,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肖某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提取物证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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