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刘成亮,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刘成亮曾因盗窃,于2018年9月26日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成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成亮于2020年8月至9月间,在江苏省丰县赵庄镇、王沟镇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成亮于2020年8月8日12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其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2.被告人刘成亮于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在江苏省丰县**镇**医院,趁被害人邵某某熟睡之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邵某某放在病床上的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3.被告人刘成亮于2020年8月31日下午,在江苏省丰县**镇**街菜市场,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摊位上的钱箱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4.被告人刘成亮于2020年9月5日21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街完美超市,趁无人之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其商店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成亮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亮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成亮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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