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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走私废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将利用商为河北省**金属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提供给王某某(已判刑),由王某某为无进口环评资质的余姚市**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废塑料338.033吨。

2、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又将利用商为河北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提供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为无进口环评资质的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他个人进口废塑料1094.62吨。

案发后,刘某某自境外联系侦查机关后回国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制度,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温德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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