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号,四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 四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工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三千万元,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青羊区**街**号**大厦**楼。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汽车及配件销售等。被告人刘某任**、**。2018年4月以来,刘某安排**公司业务员在地铁口、公园等人员密集地点发放传单,邀约投资意向者参加讲座、聚会,公开宣传**公司集资购买新能源客车后租赁的投资项目,允诺安全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到期返本。
确定投资后,投资者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委托经营合同》,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投资者与**公司共同出资购买新能源汽车,最低出资10000元,期限最低一年;**公司每月按投资金额的2%支付利润分红,合作期限届满后本金全额退还;投资者将出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委托**公司经营管理。
签订合同时,投资者通过现金、POS机刷卡方式给付投资款。投资款相继汇入刘某尾号2811的农业银行、8367的工商银行等个人账户内,并被其用于购买野马电动客车4台、公司运营开支、支付投资分红等。经审计,截至2020年4月28日,刘某先后向42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75000元,扣除投资优惠84500元、退还本息403767元,造投资者实际损失2886733元。
2019年8月,刘某停止向投资者支付分红,并无法退还到期本金,投资者多次与其协商无果。同年11月30日,部分投资者拨打电话报警,刘某在**公司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还本付息为饵,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崔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提票、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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