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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家驹诈骗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家驹,又名刘韬,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07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宿舍。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家驹在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6日,刘家驹虚构自己与永顺县主要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为被害人刘某乙办到永顺县**乡(现为灵溪镇抚志片区)三角坪停车场工程项目,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8月至11月,刘家驹虚构自己与永顺县主要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拿到永顺县灵溪镇富坪马鞍山饮水工程项目,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25万元。

3、2016年2月,刘家驹虚构自己与永顺县主要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摆平彭某某违规超层建房事宜,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5月15日,公安民警在花垣县**路将被告人刘家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田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家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驹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家驹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家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家驹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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