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58号
被告人刘婷婷,女,1986年*甲月*甲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刘婷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实际执行)。被告人刘婷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婷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婷婷先后4次在南京市江宁区*乙街道**社区**村,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6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刘婷婷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
2.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婷婷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
3.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婷婷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
4.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婷婷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婷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财付通支付情况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婷婷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王某某、被告人刘婷婷等人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婷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婷婷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婷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婷婷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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