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喆,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外卖配送员,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园**里**号楼**门**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喆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外卖的同事。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喆以借钱给其父亲看病,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需要手续费、其办理验证公司需要“验资”等理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并承诺支付利息。后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网银转账方式,先后32次给被告人刘喆转账人民币25万余元,后被告人刘喆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喆以需要资金偿还信用卡并许诺好处费为由向田某某借款5万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平安银行对账单、邮政储蓄银行对账单、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喆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喆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喆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喆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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