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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伙同廖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害人巫某某现金人民币4600元盗走。2020年6月16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升茂酒店6 15 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联系方式:1518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换押证一套;

4.起诉书一式八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6.散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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