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健,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住信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在云南边境接取到毒品后于2019年8月30日18时许乘云F****车途经昆明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携带的一旅行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共计净重1946.55克。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刘某先后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20条,共计净重111.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海洛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扣押物证现存于祥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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