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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从云南省南伞镇乘坐车牌为云******的客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以随身携带藏匿毒品的三瓶饮料瓶的方式运输毒品,同日23时许途经昆楚高速公路昆明**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其携带的三瓶饮料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698.9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698.91克;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证书;5.毒品搜查、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征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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