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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乡**行政村**房**号。因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镇**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仓库主管且具有开放行条的职权,先后14次将**公司的**手机壳运出公司后销售给黄某某(另作处理),获利约127280元;先后2次将**公司**手机壳运出后销售给王某某(另作处理),获利约6000元;先后2次将**公司**手机壳运出后销售给渠某某(另作处理),获利约11400元。

后刘某某调任**公司生产主管,不具有开放行条职权。2019年3月16日,刘某某将**公司放在走廊的一批手机中框3258个(价值133578元),让司机宋某某(另作处理)运出公司,后销售给王某某。

2019年3月16日,公安民警在**公司将刘某某抓获归案,从王某某处缴获涉案手机中框3258个,后发还给被害单位**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中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昌林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锋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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