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村***号***室内发生争吵,后刘某从桌上拿了一根尼龙绳从杨某某背后将其勒颈致死,在确认杨某某死亡后,又将杨某某移动到室内床上。随即使用折叠刀割伤自己手腕,并捅伤自己。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尸检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勘验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舒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光盘 39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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