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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刁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路**号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村的“南阳***有限公司”,是“南京***有限公司”的下属,总部在南京,南阳地区以负责人张某甲为首,以高价推销商品为名,宣扬“消费就是投资”的所谓新创业理念。要求参加者缴纳998元成为南京***有限公司会员,缴纳入门费后,第一个月必须缴纳998元---9980元(998元的1至10倍)的消费金额用于购物,此后每月只能提高消费金额,不能降低,但是最高不能超过9980元,“南京**”总部根据会员缴纳的消费金额下发商品,但下发的商品价格虚高。到案发时,南京**在南阳下设有约十个大区经理,大区经理下设若干服务中心。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时承诺入会会员每天可以抽成,抽成模式是“三级分销”模式。三级分销,以会员A为例、A->B-C-D->E. A每天的抽成收入等于抽成 B每天收入的5%,加上C每天收入的15%,加上D每天收入的30%,A不再直接抽成获得E及E之后的收入。这个模式简化为公式:A=Bx5%+Cx15%+Dx30%,参与者根据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的业绩取得返利,层层发展,层级越高,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获利越多。“南京**”公司打着消费双返的旗号,承诺入会会员每天按业绩返利,连续投资6至12个月后,自己投入购买商品的钱能双倍返还完毕,商品等于免费给会员。服务中心的负责人由业绩突出的人员担任,服务中心负责人每月从整个团队的营销额中抽成1%-3%不等。成为大区的条件是自己下面的会员至少有三个成为服务中心才能成为大区。大区负责人从自己下属的几个服务中心每月营销金额中抽成1%-5%不等。

现查明,被告人刁某甲为南阳***科技有限公司的骨干成员,利用该模式发展下线,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获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经重庆市科信电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刁某甲,所属会员编号:77777777,所处层级为8层,下线层级共有19层,直接下线会员共有13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27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告人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张某甲、刁某乙、芦某某、桂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甲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甲系初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刁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英

检察官助理:李新波

2020年10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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