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传唤不到案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到案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刁某某驾驶苏******号小型轿车,沿京珠线自北向南行驶至870km+600m(太和县倪邱孙庙北段)时,疏于观察,将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祝秀英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刁某某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事故责任认定书、刁某某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刁某甲、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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